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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通信网络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 00:00:0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共建共享,规范管理,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江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江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财经大学校园通信网络设施是指在校园内建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服务中心、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校园内的通信网络设施资产,必须认真爱护,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损坏学校所拥有的通信网络设施,必须向学校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恶意破坏通信线路,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校园内所有计算机通信网络接入、校园一卡通设备(自动圈存机、Pos终端等)接入、无线网络接入、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与各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协商固定电话接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运维、移动无线宽带接入等,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出租场地空间用于各类通信设施建设;
  (2)在校园内引入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的计算机通信网络通信业务;
  (3)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校内地下通信管道;
  (4)与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5)在校园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广告信息;
  (6)在校园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实施第五条所述行为的,技术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会同校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向相关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室外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走地下通信管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通信线路时,须经技术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所有室内通信线路必须穿管、走弱电间、布线盒。对违规架设的通信线路,技术中心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根据共建共享原则,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需利用校园通信网络开展业务工作,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二章 校园内网络通信运营服务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网络接入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和个人如需申请接入校园网络,必须经由技术中心核准同意,未经核准同意的,一律视同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由学校责令其拆除处理。
第十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财经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内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由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提供的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必须遵守学校的网络管理规定,产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传播问题,如有影响到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声誉等行为,技术中心有权督促其整改,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固定电话业务由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提供。固定电话发生的通信费用由所使用部门交缴,固定电话出现故障,可直接拨打固定电话运营商服务热线报修。技术中心负责协调校园内用户与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间的服务质量投诉相关事宜。
第三章 校园内通信管道及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前,必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由技术中心进行审核。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技术中心所要求的各种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凡不符以上要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信息点插座及其以上网络线路、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技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技术中心负责。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校园内各接入部门内部局域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报修则由各接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内各建筑物的弱电间为技术中心放置网络设备的主要场所,未经技术中心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在机柜附近堆放物品,以免损坏网络设备。弱电间内严禁烟火,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弱电间。保持弱电间清洁卫生,禁止在弱电间内进行有尘土的施工。校园网分布在各个楼内的交换机均使用专用接入电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专用电源上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不准擅自关闭专用接入电源。
  第十六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技术中心,双方商定保护措施方可开工。严禁开挖道路路面,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由技术中心报告学校并将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建设通信基站。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如需向学校申请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须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建设通信基站的书面申请;
(2)通信基站建设方案;
(3)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通信基站所使用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建设基站申请经技术中心和学校校产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同意并签订建站使用协议后,方可在指定位置范围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不允许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学生宿舍和教工宿舍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通信基站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增设备或安装高强度无线发射设备。否则,技术中心有权要求建设者撤除已安装的基站并作出相应赔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校园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时,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签订协议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协议涉及出租、出借或有偿使用的校属房屋资产,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须经学校校产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建设基站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使用通信基站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通信系统造成干扰。如对校园网无线通信网络系统造成干扰,应采取技术措施做出调整和避让。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做好基站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按学校要求提供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确保在校园内的通信基站符合国家、江西省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的规定,基站信号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周边辐射强度应低于安全辐射值。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基站建设单位撤销已安装的基站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站,技术中心有权通知其整改或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该基站的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而在本办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财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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